自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共约80集,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
、-07-07做律师差不多10年,也代理了各种各样的人身伤害诉讼数百起,但我认为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带给受害人的伤害最大,法院判决也最令这类受害人不满。患者对医生绝对信任,所谓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医疗费用巨大,却没换来健康;医源性损害带来的痛苦更为特殊;医疗诉讼漫长、艰辛,赔偿过低。
、-07-07与其它伤害不同,医疗损害都是在受害人眼皮底下发生,在相信医生能控制伤害的良好愿望下发生。这不同于交通事故,也不同于矿难,也不同于其他伤害,这些伤害多数是突发事件,积累痛苦的时间没有如此漫长。然而写到此,我想起了人类历史上被刑讯、被失踪的人,他们才是最苦难的人。
、-07-08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医患矛盾永远存在。问题是,大部分国家如美国医患矛盾引起的社会问题是医疗损害赔偿费用越来越高导致医生的保险费不断攀升,而我国医患矛盾引起的社会问题是患者多不相信诉讼而选择与医生、医院直接对峙导致暴力冲突层出不穷。制度逼使暴力不归路。
、-07-08总结所办医疗诉讼,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大致包括:不进行鉴别诊断漏诊或误诊疾病、手术医生未严格保护邻近器官,未严格观察病情延误手术时机、不按药典规范用药、不重视重要检测报告、涂改或篡改病历等等,这既有医生未经严格训练未达相应水平,也有不重视患者责任心不强。
、-07-08过度医疗必须纳入法律打击范围,它损害的实际是全体公民的医保资源。侵权责任法第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未规定过度治疗。此条款能否遏制过度医疗尚待观察。
、-07-08O网页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副主任刘平感慨:“产科的年轻大夫,都少有接诊阴道自然分娩产妇的经验。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现在‘石头’都没有了,还要怎么‘过河’?”确实,我接触的许多分娩不当致脑瘫诉讼,多是助产医生缺乏阴道助产的技术,到剖宫时又为时已晚。
、-07-09患方在鉴定时必须找准医疗过错,专家很少主动挑毛病。一小伙被人捅破胃,做胃修补后成了植物人。第一次鉴定时专家认为植物人状态系胃修补时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心跳骤停之并发症,医院无过错。我接案后仔细分析麻醉记录,发现医方无麻醉平面记录,不排除系麻醉平面过高所致,再鉴定采纳此意见。
、-07-09又一例找错医疗过失的案例。患儿出生后右手瘫痪。首次医院对巨大胎儿未选择剖宫术致胎儿手臂经阴道分娩时损伤存在过错,但专家认为巨大儿也可阴道助产,医院无错。后我接手分析手术记录,医院过错在于经阴道助产时手法不对而不是未选择剖宫,后省鉴定完全采纳我的意见,医方负主要责任。
、-07-09医学鉴定前专家很少研究法院提交的病历,多在鉴定现场临时报佛脚翻阅,而患方陈述时间不过20分钟左右,要在有限时间说服专家殊非易事。如患方陈述不到位,专家多半赞同医方条理清晰的更加专业的陈述。因此患方用专业术语、从专业角度准确陈述医方过错非常重要,这是医疗胜诉的关键。
、-07-09再举一例。患儿因先天性髋关节脱位行Salter截骨术,术后出现股骨头坏死。前两次鉴定患方律师均泛泛而论,医院具体过错所在。后家属远道请我。我分析手术记录发现医方至少有六项过错,包括扩大年龄指征、术前未同心复位、术后未及时石膏固定、术中螺钉不牢等,后翻案,赔50万元。
、-07-岁前,我与
WayneGuan的经历差不多,怀着得诺贝尔奖的梦想,在复旦攻读肿瘤分子生物学,研究端粒酶与细胞永生、细胞癌变的关系(去年生物学诺奖获得者正是研究端粒的Blackburn,呵呵)。如今多数同学继续在美国求道,部分改行进入商界,而我撞进了法律圈。//全球基因组观察:、-07-09一患儿出生后因先天性核黄疸而脑瘫。家长无法接受脑瘫现实,医院。我告知,医院已及时诊断并给以光疗、换血疗法,脑瘫实为自身疾病所致,诉讼无望。后家长另聘律师诉讼。两年后家长告诉我,一审败诉,但律师未在15天内告知结果,要我起诉该律师,我拒绝,后知该律师免费代理其申诉。
、-07-09医院输液一天去世,医院诊断甲流并重症肺炎。医院但不知问题在哪。我分析病历后认为患儿可能死于急性脑膜炎,但为查清何种疾病必须尸检,否则仅凭现有病历,鉴定结论定是患儿死于并发症无过错。后尸检表明患儿患有急性化脓性脑炎。医院误诊有过错。
、-07-09误诊有两种,一种是医疗常规允许的误诊,在法律上没有过错无法律责任;另一种误诊是违反医疗常规的误诊,多是没根据医疗常规进行鉴别诊断,这类误诊在法律上有过失,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前面提到的这个案子,就是因为患儿有高热和频繁呕吐,鉴定专家认为应作中枢感染的鉴别而院方未做故有过失。
、-07-09我也代理过好几起类似案件。报道既然提起了诉讼,想必进行过鉴定,医院如果没有错误,也不会赔钱。我有一案,医院做胃镜活检未能发现胃癌细胞,一直以溃疡治疗,约一年后,患者出现了肠梗阻,医院发现胃癌已全腹扩散,术后不久患者死亡。司法鉴定认为胃镜取材位置不当,一审赔了40万。
羊医院为一名患者体检得出未见异常结论,不到一年,该名患者被检出癌症晚期,后因癌症去世,死者家属提起诉讼,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调解该案: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19万元,双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纠纷进行上诉、-07-09再说一案。患者因胸闷到心内科就诊。胸片提示患者肺部有占位病变约3cm。但心内科医生楞没看出来,继续按心脏病治疗。持续约半年,患者出现了喀血,再转呼吸科,结果提示肺部肿块已经达5cm左右,开刀时脑部也有转移。结果当然是医疗事故,医院除赔已有损失18万外,还按40%承担今后费用。
、-07-10下面这则非为挑起大学门阀之争,仅如实陈述医疗鉴定中的趣闻轶事。某患者系复旦大学高材博士生,因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在上海交大某附院治疗,当晚恰逢同济医大毕业的某医学博士值班。因患者突然出现心源性哮喘,博士使用了氨茶碱,10分钟左右患者死亡。鉴定专家问:你科主任一直强调对心源性
(续)、-07-10哮喘不用氨茶碱,你为何要用,且输注过快?该博士未答,其主任代答:各位专家,这名医生刚博士毕业,经验不足。鉴定组遂认定无用氨茶碱指证,输注过快,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博士大呼冤枉,求救导师陆再英教授,又求救于我。陆教授认为,用药有指证,医嘱已注明缓慢。我建议再鉴定
、-07-10回复
云高柳:实际上博士用药并无明显过错。一,按药典规定,心源性哮喘并非禁用氨茶碱,二,当时情形很难区分心源性和肺原性,所谓心肌炎是尸检证实,三同济陆再英教授也认为博士无错,陆教授应当是国内心内权威了//云高柳:从本科学习,期末考试就考心源性哮喘和支气管哮喘的鉴别,强调心源性哮喘禁用氨茶碱。、--07-10回复
xiaoxiaoll12:你说的很对。目前卫生部也牵头制订了一些诊疗规范,但很不够。//xiaoxiaoll12:回复刘晔-医学律师:学术争论可以也必然存在,可是临床治疗规范化要有一定的途径,国外是指南,更一类证据二类证据,清清楚楚。国内呢?各自为纲,更有以学术之名,行相轻之事,可悲可怜!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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